2005年12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国立法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可拒绝行政检查
  据新华社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通过行政命令强行拆迁,基层老百姓与地方政府纠纷时有发生;环保执法部门对排放污水、黑烟的工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恶化,甚至居民饮水发生困难。
  这是中国现行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的两个典型问题:“乱”和“软”,即有时行政强制措施用得过滥,有时该作为而不作为,结果损害了老百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中国第一部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严格规定对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向立法机关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冻结银行账号、强行进入住宅等。强制执行方式包括:排除妨碍,加处罚款,划拨银行存款、汇款,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
  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四大原则:法定原则,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不得滥用原则,即可以不用时,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题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针对现实生活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账簿等,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为彻底“治乱治软”,草案对滥用行政强制、该作为而不作为者以及违反执法程序者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专家李援说,行政强制立法受到高度关注,除了因为其涉及公民的切身权益外,还因为它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规范政府行为法律制度“三步曲”的最后一部。前两项立法分别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已经于1996年和2003年先后出台。(倪四义 孟娜)